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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正当性与限度
司法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正当性与限度
报告字数:28574字
报告页数:26页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原则上属于集体自治的范畴。对司法应否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的判断面临诸多困境。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一方面,法院在是否受理上的裁判态度尚未统一;另一方面,法院受理后的裁判路径、裁判结果等也存在多样性。从诉讼路径来看,仅依靠行政诉讼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难以实现有效救济,成员资格认定纠纷应当具有民事可诉性。司法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具有正当性,亟须构建成员资格认定纠纷的司法审查规则。在成员资格固化和非固化管理模式下,司法救济的诉讼性质亦应有所区分。应合理界定司法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的限度,明确司法裁判仅具有个案效力,进而实现司法救济和集体自治的良性互动。
文章目录
- 一 应否介入:司法介入成员资格认定的困境与根源
- (一)无形的樊篱:司法介入的两难境地
- (二)由表及里:可诉性争议的深层原因
- 二 现状微窥:成员资格认定中司法与自治的平衡机制
- (一)第一次平衡:完全不受理与区别受理
- (二)第二次平衡:司法介入的三层维度
- 三 应然逻辑:司法介入成员资格认定的正当性论证
- (一)必要性分析:司法何以要介入成员资格认定
- (二)可行性分析:司法何以能介入成员资格认定
- 四 抽丝剥茧:司法介入成员资格认定的诉讼路径选择
- (一)捉襟见肘:行政诉讼处理途径的局限性
- (二)双轨思考:民事诉讼视域下两种成员资格认定模式的诉讼路径
- 五 适可而止:司法介入成员资格认定的前提与限度
- (一)司法之介入前提:尊重集体自治
- (二)司法之自我约束:司法权行使的界限
- 六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