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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藏“国家所有”不宜解释为“国家所有权”
矿藏“国家所有”不宜解释为“国家所有权”
报告字数:28350字
报告页数:24页
摘要:宪法的规定表明,矿藏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不能解释为“国家所有权”。自然资源类的矿产资源,由若干不同的且不确定的矿种构成,整体结构庞大而且抽象,不可能设立需具体占有、使用的所有权。宪法的“国家所有”既不是“国家所有权”,也明确排除了“国家所有权”。专属于“国家所有”被专属于“国家所有权”替代后,其成本是阻碍矿业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合理构建。必须改变选择性解释宪法关于“国家所有”的习惯,将宪法的“国家所有”与“合理利用”进行整体解释;建立产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模型,以此分析宪法关于“国家所有”与“合理利用”的逻辑关系。“国家所有”与“合理利用”之间是根据产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所构建的宪法性产权制度,与“所有权”没有直接关系。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与思路
- 二 抽象的矿产资源不能设立所有权
- (一)整体矿产资源的抽象性
- (二)抽象的矿产资源不可能设立所有权
- 三 矿产资源上不能设立“国家所有权”
- (一)国家不宜成为所有权主体
- (二)宪法没有规定“国家所有权”
- (三)宪法的规定排除了“国家所有权”
- (四)矿藏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将导致产权混乱
- 四 资源国有产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
- (一)以现代产权关系设置法律制度
- (二)资源产权状态的“二元结构”分析
- 五 宪法依产权“二元结构”理论构建资源国有产权制度
- (一)明确静态归属产权:矿产资源“国家所有”
- (二)保障动态利用产权: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 (三)“国家所有”与“合理利用”整体构建矿产资源产权
- 六 结论与启示
- (一)宪法解释应保持宪法规范体系的协调性
- (二)宪法解释应以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为视角
- (三)宪法解释应以产权状态“二元结构”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