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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行使的法律表达
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行使的法律表达
报告字数:21213字
报告页数:19页
摘要: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所有与国家所有具有一致性,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是所有权主体具象化的需要。在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初始配置上,分级代理行使与委托代理行使是两种不同的模式。“统一代表+代理行使”模式是我国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行使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在自然资源资产私权定位和两权分离的前提下,“委托代理”的性质更适宜界定为民事委托代理。在委托模式下,自然资源部和省级政府为委托关系的主体,委托的客体应坚持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分类原则、结合重要性和地域性予以界定,委托内容的核心是自然资源部对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处分权能的控制与行使。代理行使的具体规则需要结合委托模式的特殊性,进行代理权授予、复代理的限制及代理权瑕疵处理的专门化设计。
文章目录
- 引言
- 一 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行使的体系定位
- (一)国家代表全民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
- (二)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
- (三)自然资源部具体代表统一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
- 二 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行使的性质厘定
- (一)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性质厘定的理论前提
- (二)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的民事代理性质
- 三 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委托关系的法律构造
- (一)委托关系的主体配置
- (二)委托关系的客体甄别
- (三)委托关系的内容范围
- 四 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代理行使的规则完善
- (一)代理权的授予
- (二)复代理的限制
- (三)代理权瑕疵的处理
- 五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