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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土地经营权之物权证成
法典化土地经营权之物权证成
报告字数:17654字
报告页数:16页
摘要:所谓债权性土地经营权其实质仍为原本的租赁之债、转包之债等合同债权,借用“土地经营权”名称并未形成新的权利,无须“三权分置”改革和修法介入,当事人运用《民法典》合同编和旧法足可自行生成。民法一般不会对一项债权专门命名,应遵循该惯例,仅由物权性土地经营权单独保有“土地经营权”名称,债权性土地经营权回归其原本的租赁之债、转包之债等合同债权,以避免同一权利既是债权又是物权的尴尬。根据法律上处分行为针对的是权利而非物,处分行为以具有处分权为前提的原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不享有所有权和法律上的处分权能,无权处分土地、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只可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权”,即鲍尔、施蒂尔纳所谓的“权利的所有权”。比较域外“权利用益权”可知,权利可作为用益物权客体,权利可被占有、使用和收益。“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是一项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用益物权,即权利用益物权。
文章目录
- 一 理论争议:土地经营权的属性之争与客体之争
- 二 过程解构:“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处分逻辑
- (一)法律处分的对象与权限
- (二)对既有权利设定负担的处分
- 三 制度价值:权利用益物权可丰富土地市场化利用模式
- (一)公有制下的土地利用困境
- (二)权利用益物权有助于满足土地利用的市场需求
- 四 理论证成:如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 (一)权利可作为用益物权客体
- (二)基于准占有理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有
- (三)权利的使用即权利的行使
- (四)权利的收益即获取权利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