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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协议中房屋给与约定的排除执行效力
论离婚协议中房屋给与约定的排除执行效力
报告字数:19012字
报告页数:17页
摘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一方基于房屋给与约定只享有债权。接受房屋给与方作为案外人基于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取得的债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应当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继续贯彻《民法典》确立的实现男女实质平等、保护妇女以及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基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的社会背景和社会效果以及案外人生存权保障的因素考量,赋予接受房屋给与方享有的债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不过,应当严格把握接受房屋给与方享有的债权排除执行的构成要件,准确区分夫妻财产给与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内容,通过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反向打击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借用《民法典》规定的合法形式进行“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接受房屋给与方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对抗
- (一)接受房屋给与方享有的民事权益的性质
- (二)离婚债权能否对抗执行债权的因素考量
- 三 接受房屋给与方权利优先保护的要件构成
- (一)基于不动产登记现状排除普通金钱债权执行的要件
- (二)基于生存权保障排除附担保的金钱债权执行的要件
- 四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