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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型形成判决的效力及其实现
物权变动型形成判决的效力及其实现
报告字数:22243字
报告页数:20页
摘要:《民法典》第229条仅规定了物权变动型民事形成判决的内涵与效力,较为抽象。该效力牵涉两大问题:一是形成力具有的物权变动效果存在与公信制度、判决类型理论及法官路径依赖之间的适用阻碍,难以实现;二是按照“形成诉讼—形成判决—形成力”的逻辑推论,形成力具有的对世效能够约束所有人,但是对世效的范围在实践中应受到限制,此制约因素却并不明晰。为了破解症结,首先,厘定物权变动型形成判决形成力的效力边界,具化对世效的限缩情形;其次,探索促进形成力实现的有效举措,通过诉之合并、法官释明以及执行的延长救济制度为效力实现提供路径保障。
文章目录
- 一 物权变动型形成判决的类型、效力及其问题
- (一)物权变动型形成判决的类型
- (二)物权变动型形成判决的形成力及其特殊性
- (三)物权变动型形成判决引发的效力问题
- 二 物权变动型形成判决效力的问题成因
- (一)物权变动效果的实现存在制度冲突
- (二)对世效的范围受到相关法益制约
- 三 物权变动型形成判决效力的范围厘定
- (一)厘清形成力对世效与既判力、执行力扩张的关系
- (二)具化对世效的限缩情形
- 四 物权变动型形成判决效力的路径保障
- (一)借助诉之合并制度
- (二)提供法官适时释明
- (三)补强执行异议之诉与其他延长救济方案
- 五 余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