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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的公共性规制:矿业权出让协议定性的逻辑本位
替代的公共性规制:矿业权出让协议定性的逻辑本位
报告字数:22693字
报告页数:21页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解释》)基于“要素识别”标准将矿业权出让协议示例为行政协议后,该定性结论面临着“非市场行为性”标准的逻辑质疑,并主要针对作为前提标准的“要素识别”本身的科学性,及其在协议定性的归入适用中所显现的问题展开。然而,立足民法本位的两种定性逻辑,因未能把握“行政协议作为公共规制功能面向上产物”的认识核心而均存有疏漏。因此,对于矿业权出让协议的定性,应适当回归行政法本位对定性逻辑予以修正,在有无“替代公共性规制”的功能面向上考察协议性质。据此,矿业权出让协议因具有具象化规制矿产利用的公共性功能,而应定性为行政协议,而且基于该定性在规范适用、司法审查、制度逻辑中所呈现的价值,也将赋予该结论可采性。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面对质疑的定性逻辑
- 二 质疑的展开:两个维度的核心焦点
- (一)关于前提标准的科学性
- (二)关于定性逻辑的事实可归入性
- 三 思路的厘正:定性逻辑的审视与修正
- (一)两种定性逻辑的检视评述
- (二)定性逻辑的视角转换:行政法本位视角的回归
- (三)视角转换下行政协议定性的逻辑修正
- 四 标准的归入:行政协议的定性结论与价值基点
- (一)功能参照视阈下矿业权出让协议的“行政协议”定性
- (二)矿业权出让协议归于“行政协议”的价值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