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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决定中的异议权保障研究——基于从参与权到异议权的演进逻辑
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决定中的异议权保障研究——基于从参与权到异议权的演进逻辑
报告字数:22024字
报告页数:21页
摘要: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决定中的参与权屡遭侵犯,其自身性质的局限性与派生性要素的异化使其无法对公权力主体提出真正符合农民需求的义务供给要求——对土地征收决定提出异议。究其原因,是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在行政法中的支配地位强化了行政主体中心论,使参与权的“程序性权利”性质定位逐渐畸化,并扭曲了参与权的目的、内容等派生性要素。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应以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论为研究基点,提出异议权,强调农民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效性,促使农民的意思融入行政机关的决策意志之中,并以异议权为新的出发点,通过异议权代理规则、反馈规则、档案查阅规则,抵抗与救济规则等,向公权力主体提出相应的义务供给要求。
文章目录
- 引言
- 一 被征地农民参与土地征收决定的司法案例梳理与问题聚焦
- (一)司法见解分歧的类型化梳理
- (二)司法见解分歧的焦点研判
- 二 公权力主体义务的权源基础:基于行政行为形式理论的参与权
- (一)参与权性质的局限性与派生性要素的异化
- (二)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对参与权的限制
- 三 规范进路的转变:基于意思表示理论的异议权
- (一)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论对行政法学方法论的补强
- (二)异议权的提出及其构成
- 四 以异议权为权源基础的制度构建
- (一)前提:内部程序外部化
- (二)土地征收决定的程序设计与异议权的行使规则
- (三)异议权的法律规范模式
-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