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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时代的抵押物转让规则之建构——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
论民法典时代的抵押物转让规则之建构——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
报告字数:19368字
报告页数:18页
摘要:民法典物权编应从利益衡平的角度和公示公信原则的内在法理要求出发,全面放开对抵押物转让的不当桎梏,允许抵押物得以自由转让的同时对已登记的抵押权的权利人利益之保障应通过抵押权的追及力来实现。对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由于缺失显在的权利外观而不得对抗善意的受让人,抵押权人可向抵押人主张之于转让价金的优先受偿权以保障自身权益。同时,应赋予受让人代为清偿权以缓和抵押权之追及力。受让人提出代为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不得拒绝,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而非抵押人追偿。
文章目录
- 一 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制度流变
- (一)前物权法时代
- (二)物权法时代
- (三)民法典时代
- 二 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分析
- (一)对抵押物转让中所涉利益的梳理
- (二)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平衡
- 三 我国民法典上抵押物转让的制度展开
- (一)抵押权追及力的限制性实现
- (二)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规则组合:自由转让+追及权+代为清偿权
- (三)动产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设计
- 四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