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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法律性质及制度完善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法律性质及制度完善
报告字数:22292字
报告页数:21页
摘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是登记机构将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属、内容以及公共管制状况记载于登记簿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为。从登记目的、登记客体、登记主体、登记内容等方面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属于权利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在法律性质、法律渊源、登记机构、信息管理平台上的一致性,决定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并非独立的登记体系,但两者在登记管辖、登记基本单位、登记类型、登记程序和登记信息的利用等方面差异较大,决定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不能适用不动产登记一般规则。应利用民法典物权编编纂、“不动产登记法”起草等立法契机,推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最终实现不动产登记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在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上的统一。
文章目录
- 一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是权利登记
- (一)明晰产权是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主要目的
- (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客体是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的自然资源所有权
- (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主体是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
-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内容兼顾物权公示与公共管制要求
- 二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联系
- (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采取分级登记与属地登记相结合的管辖方式
- (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
- (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没有涉及权利转移的登记类型
-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程序参照总登记模式
-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 三 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