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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明中国契税征收中的控制权分配与组合——以明万历十八年至十九年的北京契税制度变迁为例
晚明中国契税征收中的控制权分配与组合——以明万历十八年至十九年的北京契税制度变迁为例
报告字数:31021字
报告页数:38页
摘要:晚明北京契税征收存在两种矛盾:契税收支的严重不平衡,以及北京契税专属宛平、大兴两县管理与“查考之权”不属两县的矛盾。明万历十八年宛平新任知县沈榜捕获假印匿税犯人的突发事件将这些矛盾暴露在他和巡视北城御史邵以仁、顺天巡按御史荆州士、户部尚书石星、吏部尚书宋纁、都察院左都御史李世达、万历皇帝等人面前,并触发了他们的社会行动。这些社会行动围绕北京契税征收过程中控制权的分配与组合,最终导致北京在万历十八年契税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关于契税征收过程中控制权分配与组合的独特制度。本文在理论上将控制权理论与过程制度主义整合起来,在经验上填补了晚明北京契税征收的研究空白。
文章目录
- 一 从委托-代理理论到控制权理论
- 二 万历十八年前的北京契税制度
- 三 万历十八年至十九年北京契税制度变迁中的矛盾
- (一)万历十年契税(及行银)减免后,宛平、大兴两县契税收支的矛盾
- (二)北京契税由两县“专管”与两县无权“查考”北京契税的规定间的矛盾
- 四 万历十八年至十九年的北京契税制度变迁
- (一)宛平知县沈榜:试图分享对北京城内田宅买卖信息的控制权
- (二)巡视北城御史邵以仁:试图强化激励分配权并试图获得检查验收权
- (三)顺天巡按御史荆州士:为宛平知县沈榜辩护并支持强化五城察院的激励分配权与检查验收权
- (四)吏部尚书宋纁、都察院左都御史李世达:主张免究宛平知县沈榜
- (五)万历皇帝:同意免究宛平知县沈榜,否定两县对北京城内田宅买卖信息的控制权,并重申科道官员的激励分配权
- (六)户部尚书石星:否定两县对北京城内田宅买卖信息的控制权,否定五城察院试图强化激励分配权、获得检查验收权的主张,要求五城察院配合两县契税征收
- 五 万历十九年后北京契税征收的控制权模式:目标设定权、检查验收权与激励分配权的分配与组合
- (一)北京契税征收的目标设定权属于皇帝及户部、工部、兵部等衙门
- (二)北京契税收入的检查验收权属于顺天府,北京契税支出的检查验收权属于户部、工部、兵部等衙门
- (三)北京契税征收的激励分配权属于顺天府官员及巡按御史(顺天按院)、巡城御史(五城察院)等科道官员
- 六 结论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