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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破产问题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破产问题
报告字数:20144字
报告页数:19页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的载体和实现形式,兼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责任财产方面具有受限性。尽管存在这些“特别性”,但该种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理由在于:破产能力否定说的理由难以成立,其可能陷入债务困境,有利于公平保护债权人权益,能使其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能够切断债务膨胀并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在具体程序方面,该种法人仅应适用重整程序,同时应针对其“特别性”设计相应规则并建立破产预防制度。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破产重整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一个先决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一)地位上的“特别性”:农村集体经济的载体和实现形式
- (二)职能上的“特别性”:兼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
- (三)财产上的“特别性”:责任财产具有受限性
- 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破产能力证成
- (一)破产能力否定说的理由难以成立
- (二)破产能力的正面证成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能陷入债务困境
- (三)破产能力的正面证成之二:有利于公平保护债权人权益
- (四)破产能力的正面证成之三:能使该种法人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
- (五)破产能力的正面证成之四:切断债务膨胀并防止机会主义行为
- 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 (一)适用的具体程序
- (二)重整的申请条件与申请人
- (三)重整期间的事务处理
- (四)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表决和批准
-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
- 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破产的相关制度
- (一)财务管理制度
- (二)经营指导与限制制度
- 六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