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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构造及职能界定——从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展开
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构造及职能界定——从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展开
报告字数:21004字
报告页数:18页
摘要:在国家大力推动下,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赋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也在积极进行当中。在此过程中,学界和实务界对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具体构造仍有争议。不仅如此,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的经济职能,还经常为村民委员会这一“超级组织”所挤占。厘清特别法人的具体构造是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而清晰地界定职能范围也有利于廓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边界。基于特别法人的性质及其行使集体所有权的实践,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性为社区型股份合作企业,在内部关系上体现治理的身份属性,在对外关系上其责任财产应以可实现的权利为界定标准。在“政经分离”的政策语境下,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通过提供资源、资金等方式而非通过承担具体公共管理职能的方式来为农民集体提供公共福利。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面临的障碍
- (一)集体经济组织尚未真正建立
- (二)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越位、错位
- (三)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的机制不健全
- 三 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辨析
- (一)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特别法人
- (二)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的性质关联
- 四 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界定
- (一)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的职能界限
- (二)“政经分离”政策下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界定
- 五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