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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期限的类型化与体系因应
居住权期限的类型化与体系因应
报告字数:17440字
报告页数:16页
摘要:《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居住权约定期限或条件,而对居住权的期限没有更进一步的细节规定。居住权可以划分为固定期限居住权与无固定期限居住权。两者的区分对居住权的人役性具有实质性影响。无固定期限居住权主要包括附终止条件的居住权(主要是特殊需要居住权)和终身居住权。终身居住权的居住短期中断不构成对人役性的违反。根据终身居住权的性质不同,终止标准在“死亡”之外还可以区分“不居住”和“不再居住”。在特殊需要居住权的期限中,以抚养扶养为目的的居住权、以健康保障为目的的居住权、以经济保障为目的的居住权和遗孀居住权都依据自身特点具有不同的期限规则。据此,《民法典》、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应作体系化的调整与构建。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固定期限居住权和无固定期限居住权的区分
- (一)居住权可以在时间维度上进行类型化
- (二)根据居住权的期限区分类型具有法律意义
- 三 终身居住权中居住的中断与终止
- (一)终身居住权中居住短期中断不构成对人役性的违反
- (二)终身居住权终止有“死亡”、“不居住”和“不再居住”三个标准
- 四 特殊需要居住权期限的确定
- (一)以抚养、扶养为目的的居住权
- (二)以健康保障为目的的居住权
- (三)以经济保障为目的的居住权
- (四)遗孀居住权
- 五 居住权期限的规范化因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