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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规则的解释论
《民法典》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规则的解释论
报告字数:21605字
报告页数:19页
摘要:《民法典》第392条关于人保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现规则维持了《物权法》第176条的原有规定,并未明确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规则。允许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契合公平、效率等价值理念,符合鼓励担保、融通资金的目标,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就混合共同担保人间追偿的请求权基础而言,既有的解释方案均有不足: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并非当然构成连带债务关系;类推适用共同保证(代位)追偿权存在前提及逻辑障碍,以第三人清偿代位规则支撑担保人的追偿权相对稳妥。至于追偿份额,应当以比例分担制为基础,担保人仅对超出应分担的部分追偿,有约定时则遵照约定。若物上担保人兼为保证人,则担保人承担双重责任比较合理。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应以向债务人追偿为前置程序。此外,若债权人的债权受到部分清偿,则部分清偿的担保人的追偿权应在债权人请求权之后行使。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解释的前提: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的正当性
- 三 既存解释方案的不足及新的解释路径
- (一)混合共同担保人是否构成连带债务关系殊值怀疑
- (二)类推适用共同保证之(代位)追偿权并非合理
- (三)比较稳妥的解释路径:清偿代位规则
- 四 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的具体规则
- (一)追偿份额之确定
- (二)追偿权之范围及顺序
- 五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