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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规则的解释论

作者:梁远高

梁远高##刘云生 欧家路 吴昭军

所属图书: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21年第1辑·总第23辑)

图书作者:刘云生 欧家路 吴昭军

出版时间:2021年07月

报告字数:21605字 报告页数:19页
摘要:《民法典》第392条关于人保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现规则维持了《物权法》第176条的原有规定,并未明确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规则。允许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契合公平、效率等价值理念,符合鼓励担保、融通资金的目标,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就混合共同担保人间追偿的请求权基础而言,既有的解释方案均有不足: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并非当然构成连带债务关系;类推适用共同保证(代位)追偿权存在前提及逻辑障碍,以第三人清偿代位规则支撑担保人的追偿权相对稳妥。至于追偿份额,应当以比例分担制为基础,担保人仅对超出应分担的部分追偿,有约定时则遵照约定。若物上担保人兼为保证人,则担保人承担双重责任比较合理。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应以向债务人追偿为前置程序。此外,若债权人的债权受到部分清偿,则部分清偿的担保人的追偿权应在债权人请求权之后行使。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解释的前提: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的正当性
  • 三 既存解释方案的不足及新的解释路径
  •         (一)混合共同担保人是否构成连带债务关系殊值怀疑
  •         (二)类推适用共同保证之(代位)追偿权并非合理
  •         (三)比较稳妥的解释路径:清偿代位规则
  • 四 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的具体规则
  •         (一)追偿份额之确定
  •         (二)追偿权之范围及顺序
  • 五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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