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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预告登记的效力修正与体系展开
《民法典》中预告登记的效力修正与体系展开
报告字数:17178字
报告页数:15页
摘要:无论是出于比例原则的考量,抑或基于我国已有的“相对无效”学理和司法实践经验,“相对无效说”比“限制处分说”更契合预告登记保全效力的立法模式。在“一物数卖”的处分保护中,网签预售备案登记作为我国特有的债权公示机制,应当肯认其对预告登记制度的替代作用。预告登记对抗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区分《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前后半句分别予以适用,后半句中的“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宜参照《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所设要件。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在于排除管理人的自由选择权,阻碍管理人对标的物的处分行为。鉴于《民法典》第406条对《物权法》第191条的修正,预售商品房的抵押权预告登记仅具顺位保护效力,不动产登记规范对此应作出相应调整。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相对无效说”比较优势之证成
- 三 不动产所有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 (一)“一物数卖”中的保全效力——兼论网签预售备案登记的替代作用
- (二)对抗强制执行效力——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解释论为中心
- (三)破产保护效力
- 四 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特殊性
- 五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