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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性质与实现
论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性质与实现
报告字数:25059字
报告页数:21页
摘要:债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客体用于“融资担保”,应为债权质权而非权利抵押权。在农地二元承包体制下,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的“三权分置”仅适用于家庭承包场合。解释上,农户以家庭承包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属用益物权,但不得用于抵押。承包方以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权利非土地经营权,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地融资,基于土地经营权质押的特殊性,在质权实现时,不能完全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第436条动产质权的规则,无法适用折价方式,其优先受偿者实质上指向土地经营权的变价款或出质人在承包地上的(可能)收益。在对第三人效力上应适用债权让与规则,并以通知债务人为对抗要件。
文章目录
- 引言
- 一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客体:作为债权的土地经营权
- 二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性质应为土地经营权质押
- (一)土地经营权担保与债权质押
- (二)家庭承包场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 (三)其他方式承包场合之土地经营权的担保问题
- 三 土地经营权质权的实现
- (一)土地经营权质权实现的模式
- (二)土地经营权质权实现的具体方式
-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