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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预售商品房项目转让中预购人权利保护的模式选择——以11省(市)商品房管理条例为分析对象
已预售商品房项目转让中预购人权利保护的模式选择——以11省(市)商品房管理条例为分析对象
报告字数:13609字
报告页数:13页
摘要:在民商事交易中,契约缔结应坚持私法自治原则,政府尽量减少干预。但是在已预售商品房项目转让交易中,预购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理解和处理能力、谈判能力与集体决策难题等方面的弱势,则需要法律预设交易安排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通过分析11省(市)商品房交易管理条例,已预售商品房项目转让中预购人权利保护模式可分为无权利模式、消极权利模式与积极权利模式。三种模式都有不足,理想模式应是:项目转让协议在满足已预售商品房面积2/3以上的预购人同意时生效,少数持相反意见的预购人可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若预购人坚持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催告原预售人继续履约,合同陷入僵局的,原预售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现行权利保护模式辨析
- (一)无权利模式
- (二)消极权利模式
- (三)积极权利模式
- 三 政府管制已预售商品房项目转让交易的必要性
- (一)政府管制与私法自治的关系:界限划分
- (二)已预售商品房项目转让公平交易的障碍:预购人权利保护视角
- 四 预购人权利保护的理想模式
- (一)预购人参与决策权
- (二)原预售人合同解除权
- (三)预购人同意比例限制
- (四)理想模式的条文化与运用
- 五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