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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的利益平衡——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视角
抵押权人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的利益平衡——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视角
报告字数:16501字
报告页数:15页
摘要:在不动产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中,主体条件、实体条件、结果条件、关联条件成为争议的焦点。不动产抵押权人可以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故不宜在裁判实践中直接以不动产抵押权人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动产抵押权人只需证明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该生效裁判有损害抵押权的危险和可能性就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结果条件。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形成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体争议的共识,同时避免以调解书的方式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减少不动产抵押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发生。不动产抵押权人提起案外人异议后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不应裁定驳回起诉。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不动产抵押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与争议要件
- 三 不动产抵押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要件
- (一)裁判歧见
- (二)“第三人”的理论争议与“不确定性”
- (三)不确定性的克服:第三人判断标准的实用主义方法
- (四)不动产抵押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判断
- 四 不动产抵押权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判定
- 五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体争议
- 六 不动产抵押权人的执行异议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的关系
- 七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