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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立法表达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立法表达
报告字数:18912字
报告页数:19页
摘要:立法不需要创设“宅基地资格权”,因为“宅基地资格权”只是表达从“一户一宅”到“户有所居”政策转变的工具,可以表现为“宅基地使用权”“货币补偿”“公共租赁用房”等。也不宜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创设“次级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农户的宅基地面积较小,很难得到高效利用,宅基地使用权不是永久的使用权,存在收回的可能性。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营利属性,明确其对宅基地的分配权、收回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宜采取农户有条件退出宅基地模式,置换为金钱或股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出让,社会主体取得具有物权属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回应长期利用农房的制度需求,立法应当创设建筑物用益物权,创设投资性居住权。
文章目录
- 一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立法表达的文献综述
- (一)“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
- (二)“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
- (三)“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
- (四)“类型多样”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
- (五)各种观点的评析
- 二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立法表达的政策目标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的文义解释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的体系解释
-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的历史解释
- 三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立法表达的实践做法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地方文件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案例实践
- 四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立法表达的实现路径
- (一)“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 (二)“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的立法表达
- (三)“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立法表达
- 五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