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研究数据库 >
物业服务合同“多重缔约”问题探究
物业服务合同“多重缔约”问题探究
报告字数:19615字
报告页数:18页
摘要:《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第35条规定了两阶式的集体性物业服务合同缔约形式,但未明文禁止物业服务企业另行与业主个别缔约。《物权法》第81条中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不能成为个别缔约的授权性规则。实务中,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于“集体合同”外再行“多重缔约”的现象,殊值重视。因非规范缔约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应一概否定其效力,但可从拘束力评价的角度解决其与集体合同间的效力冲突。从根本上,在民法典合同编立法中,应确立定型化物业服务集合契约的缔约规则,以破解业主集体行动困境,缓和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现象描述:物业服务“多重缔约”的实践样式
- (一)补充确认式重复缔约
- (二)实质变更式重复缔约
- (三)差别待遇式重复缔约
- (四)困局破解式重复缔约
- 三 问题透视:物业服务“多重缔约”的规范评价
- (一)物业服务“多重缔约”的效力评价
- (二)物业服务“多重缔约”的拘束力评价
- (三)规范评价的类型展开
- 四 完善进路:物业服务定型化集合契约路径
- (一)何谓定型化集合契约
- (二)为何采用定型化集合契约
- (三)定型化物业服务集合契约的缔结与适用
- 五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