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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地役权构造中的“需役地”
论环境保护地役权构造中的“需役地”
报告字数:20448字
报告页数:18页
摘要:环境保护地役权的需役地“虚化”,导致供役地拼接临近意义上的需役地块实体范畴消失,却可在行政划定的“自然保护地”辖区整体范畴上,以环境生态保护整体价值的形式重聚,由此形成对自然保护地辖区范围内各地块与资源要素(供役地)财产权利中的生产经营与生活价值的制衡手段,从而与传统民法中地役权构造形成基础性技术通约。这有利于形成适应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向一般控制区保护目的渐变调整,以及相应保护方法中私法与公法保护手段衔接协同与配比变化的方案。
文章目录
- 一 地役权法律关系中“需役地”构造功能
- (一)需役地对地役权的构造功能
- (二)地役权构造中“需役地”内涵的变化
- 二 环境保护地役权构造中的“需役地”存在方式
- (一)基于“生态物”整体观的自然保护“需役地”
- (二)环境保护地役权中的“需役地”对我国《民法典》的兼容可能
- 三 我国环境保护地役权的“需役地—供役地”组合类型
- (一)相互毗邻的“需役地—供役地”关系
- (二)总分套叠的“需役地—供役地”关系
-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