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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效用地再开发中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规范性文件为分析对象
低效用地再开发中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规范性文件为分析对象
报告字数:19987字
报告页数:18页
摘要:低效用地再开发有助于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是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题中之义。通过分析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发现低效用地的内涵不清,再开发模式呈现多样性特征。利益主体共享低效用地再开发增值收益有必要性、规范性和实践性。增值收益共享的核心是厘清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职责。政府有调研、编制规划和审批、健全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保障公共利益的职责;再开发者有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承担缴纳保证金、出资以及不擅自变更再开发项目的义务;原权利人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及申请有偿收回低效用地的权利和依规申请专项资金用于专项建设的权利等特色性权利。
文章目录
- 引言
- 一 低效用地的界定及再开发模式
- (一)低效用地概念尚不清晰
- (二)低效用地再开发模式呈现多样性
- 二 低效用地再开发中利益主体共享增值收益
- (一)低效用地再开发中增值收益共享的必要性
- (二)低效用地再开发中增值收益共享的规范依据
- (三)低效用地再开发中增值收益共享的实践性
- 三 低效用地再开发中各利益主体权利、义务或职责
- (一)政府的职责
- (二)再开发者的权利义务
- (三)原权利人的权利
-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