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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证成与规则构造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证成与规则构造
报告字数:19878字
报告页数:17页
摘要: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困境之症结在于“两权分离”架构下宅基地的保障属性与财产属性共存于宅基地使用权之中。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宅基地资格权承接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属性,宅基地使用权则回归纯粹用益物权属性。作为行政管理层面的规制手段,《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不构成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限制性因素。宅基地使用权能够在私法层面被构造为可供继承之遗产,进而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人并不受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限制,且国家、组织亦可成为宅基地使用权受遗赠人。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应当采纳“固定期限+自动续期”规则,其中固定期限可以参照城镇居住用地70年的标准。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不享有地租豁免权,但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议通过后,可减免特殊群体的宅基地使用费。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问题的根源及学界提出的解决方案之评析
- (一)问题的根源:“两权分离”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定性模糊
- (二)学界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难题的解决方案及其评析
- 三 “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理证成
- (一)公法限制性规定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之影响
- (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遗产的适格性
- (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合理性
- 四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之规则构造
- (一)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之效力规则
- (二)宅基地使用权期限的重构
- (三)宅基地使用权有偿继承规则的构造
-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