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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宅基地收回权的法理钩沉与制度续造

作者:杨青贵

杨青贵##刘云生 欧家路 吴昭军

所属图书: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24年第1辑·总第29辑)

图书作者:刘云生 欧家路 吴昭军

出版时间:2024年05月

报告字数:24393字 报告页数:21页
摘要:对宅基地收回权的认知不应拘泥于《土地管理法》第66条的字面意思,不能简单套用传统公法的权力阐发逻辑,而应从历史、体系以及目的维度探寻本源。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由物权权能和管理权能组成。宅基地收回权作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管理权能的权利转化,是“三权分置”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制度体现。面向权利法定要求,应以《土地管理法》第66条为基础,提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相关内容后单设宅基地收回权专条。宅基地收回权应由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组成员集体统一行使,适用情形仅限于基于集体利益需要,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关于节约集约利用的规定,因撤销或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宅基地,非本集体农户在原有宅基地上房屋拆除后未获批重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且需引入“六步”程序,将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作为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行为生效依据。
文章目录
  • 一 宅基地收回权的规范议疏
  • 二 宅基地收回权的理论钩沉
  •         (一)宅基地收回权的历史阐释
  •         (二)宅基地收回权的体系阐释
  •         (三)宅基地收回权的目的阐释
  • 三 宅基地收回权的制度续造
  •         (一)宅基地收回权的立法依据
  •         (二)宅基地收回权的法定主体
  •         (三)宅基地收回权的法定情形
  •         (四)宅基地收回权的法定程序
  •         (五)宅基地收回权的法律效果
  • 四 基于宅基地收回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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