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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裁判设立居住权的正当性依据与司法逻辑
论裁判设立居住权的正当性依据与司法逻辑
报告字数:22898字
报告页数:20页
摘要:《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属于意定居住权,《民法典》第229条亦没有为裁判设立居住权提供直接法律依据,这使人民法院能否裁判设立居住权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审视规范性整体关系可知,裁判设立居住权有其正当性。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设立居住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与家事义务的内在关联为现实指引,进而判断是否裁判设立居住权。针对裁判设立居住权消灭的现实困境,应把握居住权消灭之内在标准在于“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明确裁判设立居住权的存续期限需参照适用《民法典》第370条,人民法院应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核心的内在消灭标准来合理确定居住权是否消灭。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裁判设立居住权的正当性依据
- (一)体系解释下法律适用困境
- (二)裁判设立居住权符合规范性整体关系
- 三 裁判设立居住权的司法逻辑
- (一)作为裁判设立居住权核心的“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二)裁判设立居住权的消灭
-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