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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诉讼之适格原告

作者:张红 孙悦

张红 孙悦##刘云生 欧家路 吴昭军

所属图书: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24年第1辑·总第29辑)

图书作者:刘云生 欧家路 吴昭军

出版时间:2024年05月

报告字数:25056字 报告页数:22页
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对征收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之适格原告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存在争议。适格原告认定规则的构建,应以主观公权利理论为基础界定利害关系,对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享有异议权的主体为征收决定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遭受相应损失并有权受领法定补偿的主体为补偿行为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对被征收人而言,除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外,有证据证明对房屋享有绝对支配力的事实权利人以及以取得所有权为目的的预告登记权利人亦是被征收人,有权对征收及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得到完全补偿后仍有权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对征收相关人而言,公房承租人具有完整的独立诉权,私房承租人以及居住权人仅为补偿行为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而抵押权人则无权就征收与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适格原告认定的理论依据
  •         (一)利害关系的界定:引入主观公权利理论
  •         (二)异议权标准:征收语境下主观公权利理论的展开
  •         (三)法定补偿受领标准:补偿语境下主观公权利理论的展开
  •         (四)法政策考量:适格原告认定理论的补充
  • 三 被征收人作为适格原告的认定
  •         (一)赋予特定的不动产买受人被征收人主体地位
  •         (二)签订补偿协议不影响被征收人的原告资格
  • 四 征收相关人作为适格原告的认定
  •         (一)公房承租人对征收与补偿行为享有独立诉权
  •         (二)私房承租人对补偿行为享有独立诉权
  •         (三)居住权人对补偿行为享有独立诉权
  •         (四)抵押权人对征收与补偿行为无独立诉权
  •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