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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利人中心主义:涉第三人房屋权属纠纷的司法续造逻辑
原权利人中心主义:涉第三人房屋权属纠纷的司法续造逻辑
报告字数:22784字
报告页数:20页
摘要:生活中存在大量涉第三人房屋权属纠纷,为保护交易安全,立法倾向于保护第三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即是明证。但反观司法实践,此类纠纷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即有的判决体现“第三人中心主义”,有的判决体现“原权利人中心主义”。随着时间推移,司法保护重心转向“原权利人中心主义”,转向的路径是“制度类推+法理”模式的司法续造,原因是法官对原权利人和第三人进行了个案利益平衡,明确了原权利人的“事实物权人”、第三人的“法律物权人”地位,基本遵循“事实物权优先于法律物权受保护”的主旨,即原权利人一般不因瑕疵转让失权,除非第三人完全符合严苛的取得条件,为此,司法续造了“无归责,不失权”“‘善意’的双重标准”“房与证一体化转移”“长期占有的强公示效力”等适用逻辑,共同指向“原权利人中心主义”的保护宗旨。
文章目录
- 一 涉第三人房屋权属纠纷的二元对立裁判
- (一)第三人中心主义的司法判决
- (二)原权利人中心主义的司法判决
- (三)裁判保护重心转向路径:司法续造
- 二 转向原权利人中心主义的司法续造探源
- (一)对第三人中心主义司法裁判的检讨
- (二)对原权利人中心主义司法裁判的证成
- 三 原权利人中心主义的司法续造范畴
- (一)续造原权利人的可归责性
- (二)续造第三人客观善意的举证责任
- (三)续造房屋双重交付的严格标准
- 结论 原权利人中心主义的司法续造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