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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司法审查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司法审查
报告字数:21496字
报告页数:20页
摘要:法院依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审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对于强制拆除主体的审查,不能就主体谈主体,而需要结合整个行政过程中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考察主体的合法性。在审查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基础时,法院往往会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进行连带审查,采用“重大明显违法说”作为审查强度的理论基础。在审查强制拆除决定作出的程序时,法院不能拘泥于行政机关是否完成催告和公告两项前置性程序,而应适当调适程序,删繁就简,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同时提升行政效率。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主体资格:对强制拆除主体的司法审查
- (一)对现有研究的梳理与评价
- (二)对《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法律解释
- 三 合法性基础:对限期拆除决定的连带审查
- (一)连带审查强度的理论选择
- (二)司法实践适用“重大明显违法说”的合理性
- (三)“重大明显违法说”下的具体情形
- 四 行政程序:强制拆除决定的程序要求
- (一)催告程序
- (二)公告程序
-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