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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程序中不动产抵押权行使期间的审查

作者:曾彬

曾彬##刘云生 欧家路 吴昭军

所属图书: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24年第1辑·总第29辑)

图书作者:刘云生 欧家路 吴昭军

出版时间:2024年05月

报告字数:21485字 报告页数:19页
摘要:根据实体规定,不动产抵押权在行使期间届满后的法律后果为“不予保护”,抵押人有是否请求涂销抵押登记的最终选择权。执行程序中以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来判断是否对未经确认的抵押权予以保护,显然与实体法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后“不予保护”的立场相悖,会引发架空担保物权行使期间与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执行程序中对未经确认的抵押权效力采形式审查立场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因为抵押登记的存在会遮蔽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的事实,只能得出抵押权有效的结论。抵押权效力待定类型的存在及未经确认的抵押权在执行中仍受保护的制度设计,要求在执行程序中对抵押权行使期间予以实质审查。在执行程序中对抵押权行使期间进行实质审查是可行的,并且能对形式审查的不足予以弥补。若抵押权人对抵押权行使期间实质审查的结论有异议,宜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以寻求救济。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执行程序中不动产抵押权形式审查的局限性
  •         (一)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时形式审查无法识别其效力状态
  •         (二)抵押权效力待定时形式审查无法确认其是否有效
  • 三 不动产抵押权行使期间可以实质审查的证成
  •         (一)桥或者船的问题:行使期间实质审查如何可能
  •         (二)过河的问题:行使期间实质审查可以补正形式审查的不足
  • 四 行使期间实质审查后不动产抵押权人的救济途径
  •         (一)分配异议、分配之诉救济途径之否定
  •         (二)执行行为异议救济途径之肯定
  •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