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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法谦抑性反思

作者:李磊明

李磊明##刘云生 欧家路 吴昭军

所属图书: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20年第1辑·总第21辑):《民法典》编纂中...

图书作者:刘云生 欧家路 吴昭军

出版时间:2020年11月

报告字数:12635字 报告页数:15页
摘要:通过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适用实践的统计分析,近年来涉及本罪名的案件数量增长迅猛,不同地区在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等方面差异明显,重刑主义思想对本罪的入罪门槛、量化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的影响受到较多质疑。在全球“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等刑法谦抑改革浪潮的影响下,我国刑法罪名和刑罚调控范围应当趋向“必要且最小”。因此,以刑法谦抑思想审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立法论上应当进一步明确刑罚量化标准、适当调整构成要件设置、丰富处罚体系等,在司法适用上,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对“农用地”作扩大解释,坚守入罪门槛,审慎认定单位犯罪,同时刑罚配置应进一步轻缓化,提高对非监禁刑的适用,以解决社会矛盾突出的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
文章目录
  • 一 司法实践中非法占用农地罪过度刑罚的合理性审视
  •         1.刑事打击案多面广
  •         2.扩大打击对象的呼声不断
  •         3.入罪标准模糊易导致打击面的扩大
  •         4.量化标准模糊易导致处罚加重
  •         5.认定单位犯罪难可能导致加重自然人罪责
  • 二 理论探讨中的“反谦抑性”方案及其评判
  • 三 对非法占用农地罪的谦抑性“重置”
  •         (一)谦抑性重置的必要性
  •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谦抑与否的判断标准
  • 四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法谦抑实现途径
  •         (一)本罪的谦抑性概述
  •         (二)适当修改犯罪构成要件
  •         (三)不宜扩大农用地概念
  •         (四)明确量化标准
  •         (五)慎重认定单位犯罪
  •         (六)丰富刑罚体系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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