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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的法传统与发展
“一户一宅”的法传统与发展
报告字数:14282字
报告页数:17页
摘要:源自1998年《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一户一宅”简明概括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规则,并经过各地规范文件的具体化和可操作化形成了一个以户为主体、以宅为客体的逻辑上自洽的系统,这种强大的规范传播性具有深植于我国财产分配传统的法传统基础。但是随着传统家产观念的解体与个人财产意识的觉醒,一户一宅的字面意涵已无法再得到严格执行,原本赖以维系的法传统思想逐渐暴露出其与现代规范体系的不适应性。在进一步的改革中,宅基地的分配应以个人生活保障为基础,定标基准应是“人”而非“户”,“宅”的含义也要有所修正,在维持宅基地一定保障性的前提下,要逐步增强享有主体的财产性权利,并弱化一户一宅的行政管理规范功能。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一户一宅的现代法治意涵
- (一)一户一宅的主体:从申请到享有
- (二)一户一宅的客体:宅的根本目的是保障
- 三 一户一宅的法传统基础
- (一)防止土地兼并的均田制传统影响土地政策
- (二)以“家”为主体的小农经济传统影响按户分配
- (三)宅在分配传统中的保障功能影响一户一宅的保障目的
- 四 法传统所面临的现代挑战
- (一)“户”在民法中的主体地位缺乏实质支撑
- (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家产观念的解体
- (三)个人财产意识觉醒进一步加速家产观念解体
- 五 一户一宅制度的反思与发展
- (一)宅基地的定标基准应为“人”而非“户”
- (二)修正“宅”的规范含义以及保障功能
- (三)弱化一户一宅的行政管理规范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