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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中国特色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中国特色
报告字数:19690字
报告页数:19页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建构了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完善了涉农组织法律体系,有力推动了乡村全面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律属性的融合性,即组织法、行为法与促进法属性的融合;二是法律制定的传承性,不仅衔接相关涉农法律,而且吸收典型实践经验;三是法律规则的特别性,包括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建构成员身份得丧变更的规则体系、划定集体收益分配的双层结构;四是法律制度的创新性,通过完善成员权益保障的诉讼类型,提供妇女成员权益与成员代表权益的诉讼路径。
文章目录
- 一 法律属性的融合性
- (一)以组织法属性为主线
- (二)以行为法属性为辅助
- (三)以促进法属性为保障
- 二 法律制定的传承性
- (一)注重与相关涉农法律的衔接
- (二)强调对典型实践经验的吸收
- 三 法律规则的特别性
- (一)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
- (二)建构成员身份得丧变更的规则体系
- (三)划定集体收益分配的双层结构
- 四 法律制度的创新性
- (一)农村妇女身份确认时权益保障的公益诉讼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诉讼制度
- 五 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