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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规范解释与适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规范解释与适用
报告字数:17549字
报告页数:16页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是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制度安排,随着城乡要素流动愈发畅通,成员自愿退出理应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的内容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6条规定了成员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但是,其制度设计和规范表达过于粗略,难以实现制度目标。做好成员自愿退出制度的规范解释应当在厘清成员自愿退出与“三权”退出、成员身份丧失关系的基础上,结合立法目的,以成员获得替代性生活保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为实体条件。成员自愿退出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事项,应当经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研究讨论,并经成员大会法定程序表决通过。成员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原则上丧失成员身份和成员权益,也可以依法依约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成员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文章目录
- 一 引言
- 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内涵与边界
- (一)成员自愿退出的内涵
- (二)成员自愿退出的边界
- 三 成员自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 (一)成员自愿退出的条件
- (二)成员自愿退出的程序
- 四 成员自愿退出的法律效果
- (一)丧失成员身份和成员权
- (二)获得适当补偿或保留财产权益
- (三)成员自愿退出后的财产归属
- 五 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