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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权力机构条款释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权力机构条款释论
报告字数:18531字
报告页数:17页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权力机构包括成员大会与成员代表大会。在权力机构的制度设计中,存在三重难题:一是权力机构的构造模式,即成员大会与成员代表大会的法律定位;二是权力机构的人员构成,成员大会的构成人员具有身份性特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无法成为成员大会的构成人员,但可以依照章程享有部分事项的表决权利;三是权力机构的职权配置,地方立法对成员代表大会替代决策的职权范围规定基本一致,但此种做法并未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采纳,立法限制成员代表大会替代决策的职权范围,涉及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土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等事项的职权仅得由成员大会行使,以协调替代决策的效率价值与成员意志表达的公平价值的平衡。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权力机构的构造模式:成员大会与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置
- (一)权力机构构造模式的实践检视
- (二)权力机构构造模式的法理阐释
- 三 权力机构的人员构成:成员身份性与表决权利的关系
- (一)构成人员成员身份性的讨论前提
- (二)构成人员成员身份性的应然逻辑
- (三)构成人员成员身份性的反向论证
- 四 权力机构的职权配置:成员代表大会职权的法定限制
- (一)对不同类型集体财产经营管理的职权
- (二)对集体收益分配的职权
- 五 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