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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成员”收益分配权实现问题研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5条为切入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成员”收益分配权实现问题研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5条为切入点
报告字数:18509字
报告页数:17页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5条提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作出贡献,经相应程序后可以获得部分集体成员权利。该条文认可了部分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拥有集体经济组织“准成员”的身份定位。但当前“准成员”的法律定位并不明晰,赋予其集体收益分配权之正当性也亟须证成,“准成员”收益分配权的实现面临着分配主客体界定标准不统一、收益分配保障性权利不完备、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的问题,极大地削弱了外部人才投身集体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在坚持保障集体成员权利基础上,以拓展“准成员”合法利益为导向,以完备“准成员”权利体系为核心,构建主客体统一的多层次规范体系,赋予“准成员”知情权、监督权和有限表决权等保障性权利,明确“准成员”撤销权诉讼的主体资格,推动更多“准成员”投身集体经济建设,进一步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发展之活力。
文章目录
- 一 “准成员”收益分配权实现的理据分析
- (一)“准成员”的定位:特殊的非集体成员
- (二)“准成员”收益分配权的界定:有限成员权的核心权利
- (三)赋予“准成员”收益分配权的正当性研判
- 二 “准成员”收益分配权实现的困境检视
- (一)基层自治权与统一性标准的冲突:分配主客体界定不一致
- (二)“准成员”和集体成员权利诉求的差异:保障收益分配的权利不完备
- (三)成员大会决议与合法性审查的冲突: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
- 三 “准成员”收益分配权实现困境的破解思路
- (一)以稳定集体成员核心利益为基础
- (二)以拓展“准成员”共享利益为导向
- (三)以完备权利体系为核心
- 四 “准成员”收益分配权实现困境的破解路径
- (一)构建收益分配主客体统一的多层次规范体系
- (二)赋予“准成员”知情权、监督权和有限表决权等保障性权利
- (三)明确“准成员”撤销权诉讼的主体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