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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未履行时之替代交易——以房屋买卖纠纷为切入点
论买卖合同未履行时之替代交易——以房屋买卖纠纷为切入点
报告字数:20308字
报告页数:16页
摘要:替代交易规则不应受限于具体损害计算与减损义务。买卖合同未履行时,损害首先体现为给付利益未获实现,而替代交易恰恰旨在恢复给付利益。体系定位上,替代交易费用为恢复原状费用,受“必要性”要件限制。替代交易虽具有“减损功能”,但不应仅自“减损义务”角度理解替代交易,应使其回归本旨,依此,方可厘清具体替代交易费用、拟制替代交易费用(市场价格)、可得利益间之关系。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具体计算—减损义务”模式之局限
- (一)“具体计算优先说”割裂替代交易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内在联系
- (二)将替代交易与减损义务绑定或致守约方遭受不利
- (三)替代交易之时点受制于解除权的行使
- (四)小结
- 三 给付利益路径之证成:以替代交易恢复给付利益
- (一)赔偿替代交易费用不以“整体财产存在差额”为要件
- (二)违约方承担替代交易的风险
- (三)对通说之质疑
- (四)给付利益路径之应用:以买受人未履行为例
- 四 以替代交易规则为核心的违约损害赔偿体系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