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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房人超级优先权规则的厘革与适用
消费者购房人超级优先权规则的厘革与适用
报告字数:23994字
报告页数:21页
摘要: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确立了消费者购房人享有请求房屋交付超级优先权和请求房屋价款返还超级优先权,但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对该批复第2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进行取舍优化,重新确立请求房屋交付超级优先权的构成要件;应厘清“房屋交付请求权”的含义以终结“过户”与“对抗”之争;应明确请求房屋价款返还超级优先权的构成要件;消费者按揭贷款的商品房烂尾,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贷款银行属于一般金钱债权人,应由开发商归还贷款,消费者购房人无须承担继续还贷责任,否则将导致该批复第3条的异化。
文章目录
- 一 引言
- 二 消费者购房人请求房屋交付超级优先权构成要件的取舍与优化
- 三 消费者购房人请求房屋交付超级优先权含义的反思与厘正
- (一)消费者购房人请求房屋交付超级优先权的理论澄清与校正
- (二)消费者保护法本质视角下消费者购房人请求房屋交付超级优先权含义的重新厘定
- 四 消费者购房人请求房屋价款返还超级优先权规则的优化与完善
- (一)消费者购房人请求房屋价款返还超级优先权构成要件的明确
- (二)按揭贷款的商品房烂尾时各方款项的返还及责任承担问题的厘清
- 五 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