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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纠偏与规则重塑
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纠偏与规则重塑
报告字数:35202字
报告页数:29页
摘要:在“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的背景下,法院必须更加妥善处理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是,《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审理诉由“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缺乏实体法基础。《九民纪要》仅适用于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且未得到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原因在于其赖以作为基础的“权益比较说”,比较的是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之间的权益优劣,忽略了强制执行的应是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这一根本前提。应借鉴德国的“责任财产说”作为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基础,旨在查明案外人能否证明执行标的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审理诉由是“案外人享有阻却让与的权利”,并据此构建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规则。
文章目录
- 一 引言
- 二 后《九民纪要》时代的司法现状
- (一)《九民纪要》解决了当务之急
- (二)《九民纪要》留下的三个尾声
- 三 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纠偏
- (一)“权益比较说”无法判断不动产是否应当强制执行
- (二)“责任财产说”是执行不动产清偿债务的根本前提
- 四 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则重塑
- (一)案外人享有真实、合法有效的民事权利
- (二)案外人民事权利客体特定,且请求过户登记的条件已成就
- (三)案外人民事权利形成时间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
- (四)非必要构成要件:契约履行行为
- (五)小结
- 五 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