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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事由规范性审查与体系化重构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事由规范性审查与体系化重构
报告字数:28648字
报告页数:27页
摘要: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会导致农户用益物权的消灭,应当严格规范收回的适用条件。《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三项事由,下位规范将其细化为8项事由。实践中收回主要集中适用于“旧村改造”,其他事由极少适用,立法与实践脱节。需要对各项收回事由进行合法性乃至合宪性审查。另外,也要厘清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与征收、自愿有偿退出、违法用地处罚等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可以将收回事由进行体系化重构:保留第1项乡村公益性收回并具体化其适用范围、收回程序和补偿标准;取消第2项未按照法律批准用途使用的收回;限缩适用第3项停用性收回,仅保留其中的两类,即农户消亡且无人继承宅基地上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收回、经批准异地建房之后建新不拆旧的收回。
文章目录
- 引言
- 一 下位规范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事由的细化
- (一)下位规范对收回事由的细化阐释
- (二)细化事由与上位法的可能对应
- 二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条款的适用现状及问题
-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收回的适用
-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收回的适用
-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收回的适用
- 三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事由的规范性审查与体系化重构
- (一)乡村公益性收回应当保留并具体化其适用条件
-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应当列为收回事由
- (三)停止使用土地的收回应当限缩适用
- 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