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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诉讼中的适格被告
论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诉讼中的适格被告
报告字数:27517字
报告页数:25页
摘要:随着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立约主体的日渐多元,诉讼中的适格被告判定问题引发争议。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职权主体立约并作为适格被告,但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模糊性为通过法规授权扩张职权主体范围留下了解释空间。在裁判中,法院坚持以职权主体为适格被告,根据地方政府征补工作规定确定职权主体,以行政委托解释其他主体立约,导致职权主体身份趋于开放,未能明确适格被告判定规则,不利于争议解决。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立约主体的多元化实为实施行政授权和公私合作行政的结果。可将行政授权主体、被授权主体及立约合作主体组合成不可拆分的复合结构,作为个案中的土地征收补偿职权主体,并以共同被告形态成为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诉讼中的适格被告。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土地征补协议诉讼适格被告判定的规范基础
-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征补职权主体为被告
- (二)地方规范中的被告转化空间
- 三 适格被告判定的司法裁判逻辑及其不足
- (一)适格被告判定的基本逻辑
- (二)当前适格被告判定工作存在的缺陷
- 四 征补协议立约职权理论重释与适格被告形态重构
- (一)行政授权与公私合作行政:对征补协议立约主体扩容的再认识
- (二)有限行政授权下“复合型职权主体”的证成
- (三)“复合型适格被告”形态塑造及判决责任分配
- 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