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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法律实务笔谈

作者:陈鸣飞 曾彬 吕凤国 张华 彭骏宇

所属图书: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25年第2辑·总第32辑):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图书作者:刘云生 欧家路 吴昭军

出版时间:2025年12月

报告字数:26552字 报告页数:23页
摘要:关于城市更新中产权归集问题,“产权归集”主要形式包括房屋征收、承租权调整、所有权归集、产权出资及协议安排等类型,上海、深圳、北京三地产权归集规则在协商门槛、强制程序、公房与私房区分处理方面各有侧重。关于拍卖中不动产延期交付时买受人的救济问题,不动产交付不属于执行规则新增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而是执行拍卖程序中的附属义务。在执行法院逾期交付拍卖不动产时,买受人或接受以物抵债债权人应向占有人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则适用问题,在执行《民法典》施行前已设立抵押登记、《民法典》施行后发生转让的案件时,须以法律事实的准确认定为法律适用的前提,要明确转让行为发生时间是否处于《民法典》效力覆盖期间。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政府审计结算条款的适用边界问题,适用政府审计结算条款的前提在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该条款的效力在审计程序存在严重瑕疵或审计结果出现实体错误时会被突破。
文章目录
  • 城市更新中产权归集的路径与规则
  •         一 城市更新中需要进行产权归集的原因
  •         二 上海城市更新中产权归集的具体方式
  •         三 上海和其他城市产权归集规则的对比及借鉴意义
  • 论拍卖中不动产延期交付时买受人的救济困境与破解之道73535134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成因分析:拍卖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界定
  •         三 破解之道:从执行拍卖性质再认识出发
  •         结语
  •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则适用
  •         一 一则案例引出的问题
  •         二 《民法典》的时间效力规则
  •         三 不同情形的时间效力判断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政府审计结算条款的适用边界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政府审计结算条款适用的前提:约定具体明确
  •         三 政府审计结算条款的效力边界
  •         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政府审计结算条款的适用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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