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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三元效力瑕疵制度构建研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三元效力瑕疵制度构建研究
报告字数:23018字
报告页数:21页
摘要:《民法典》将决议行为划归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不仅调整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契约,也调整团体内部的自治行为。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制度和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制度无法有效矫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瑕疵。借鉴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和制度,立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的特别性,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的三元效力瑕疵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存在严重程序瑕疵,不能体现成员共同意志的,不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违反集体所有制要求的,无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侵犯成员有权处分的私权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成员可以请求撤销该决议。
文章目录
- 一 现有法律制度不足以矫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瑕疵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的问题检视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瑕疵法律矫正制度之不足
- 二 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三元效力瑕疵体系的可行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私法人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 (三)三元效力瑕疵体系更适宜矫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所存在的问题
- 三 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不成立制度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不成立的事由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不成立的内部效力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不成立的外部效力
- 四 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无效制度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的无效事由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无效的内部效力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无效的外部效力
- 五 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的撤销制度
- (一)撤销权保护成员合法权益的范围
- (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 (三)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 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