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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身份确认的规则建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56条第2款为中心展开
论检察机关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身份确认的规则建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56条第2款为中心展开
报告字数:28191字
报告页数:25页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56条第2款为维护妇女成员的合法权益新设了检察机关介入的条款。从既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身份的实践来看,行政机关和法院多以确认成员身份属于基层自治范畴为由不进行实质性处理,妇女维权成本较高。由检察机关介入妇女的成员身份确认纠纷,具有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就规则建构而言,检察机关介入妇女成员身份确认的要件有三个:其一是案件类型属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其二是发生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结果,其三是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结果。为了更好地保障妇女成员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主动介入、接受控告和社会监督等多元化方式获取案件线索。在未来,应当通过在该领域增设民事支持起诉和民事抗诉等方式,提升检察救济的质效。
文章目录
- 一 检察机关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身份确认的现实必要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身份确认的现实困境
- (二)检察机关对于解决妇女成员身份确认难题能够发挥的独特价值
- 二 检察机关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身份确认的前提条件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56条第2款与第1款的关系
- (二)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手段界定
- (三)妇女合法权益的范围界定
- (四)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概念界定
- 三 检察机关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身份确认的法定途径
- (一)案件受理途径
- (二)制发检察建议
- (三)提起公益诉讼
- 四 检察机关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规则的完善思路
- 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