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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作为征收客体的证成与限度
债权作为征收客体的证成与限度
报告字数:23027字
报告页数:19页
摘要:为平衡国家、所有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三方关系,保障征收中债权人的权利地位,有必要论证债权是不是征收的客体。在规范层面,通过梳理宪法规范对征收客体的指向发现,包括基于土地的权利和公民的财产权在内的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皆属于征收的客体。在例外情形下,通过基本权利的外部规范效力,宪法财产权条款和征收条款可以直接作为债权征收的规范依据。在制度层面,对不动产承租人的债权应单独考量。返还基于合同的给付并非对债权的补偿,征收导致的添附物、砖瓦的损失及搬迁费用等亦非权利损失,应从实现征收目的的角度考量征收债权的类型。在实践层面,征收债权主要有不动产租赁权、租赁利益、合同利益或原告资格等切入角度。对债权的内容和限制规定不属于债权征收,只有在特殊情形下债权才可以作为独立的征收客体。债权损失的典型状态是租赁期限内优惠租金和通常租金之间的差额。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债权作为征收客体的规范证成
- (一)征收的客体是权利而非物
- (二)征收债权的规范依据
- 三 债权作为征收客体的制度证成
- (一)承租人与出租人互为债权人
- (二)债权人损失的性质
- 四 征收中债权保护的实践证成
- (一)以不动产租赁权为核心的征收中债权保护
- (二)从租赁利益或者合同利益切入征收中债权的保护
- (三)从原告资格切入征收中债权的保护
- 五 债权作为征收客体的限度
- (一)对债权的内容和限制规定不属于债权征收
- (二)特殊情形下债权作为独立的征收客体
- 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