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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法理基础、登记规则与权利效能
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法理基础、登记规则与权利效能
报告字数:37228字
报告页数:32页
摘要:对《民法典》第371条准用规范的法教义学释明,可为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所引发的纠纷提供部分裁判规范,但诸多实践争议仍有赖于规范化续造进行法律漏洞填补。与通过合同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具有居住保障和投资双重属性不同,遗嘱仅能设立保障性居住权。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无偿性、伦理性、人役性特征决定了《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可供准用的规范范围。遗嘱设立居住权需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符合继承编规定的六种遗嘱形式均可设立居住权。通过遗嘱继承方式设立居住权采宣示主义,登记是居住权人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要件;通过遗赠方式设立居住权采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具有设权功能,未登记前仅具债权效力。为确保居住权登记程序的有效实现,应确立遗产管理人的居住权登记义务与怠于登记的赔偿责任。同一房屋之上,居住权与所有权、抵押权、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可能并存,应以利益衡量为原则,参酌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志、居住权人的生存利益、其他权利人权益实现的必要性等因素,确定居住权与其他权利的权利实现位序及实现路径。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理基础
- (一)制度目的:与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相比较
- (二)价值关系:遗嘱自由与生存保障
- (三)权利效能: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
- 三 作为居住权设立依据的遗嘱
- (一)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要件构成
- (二)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意思表示之探求
- (三)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溯及力
- 四 作为遗嘱设立居住权之物权效力彰显的初始登记
- (一)遗嘱设立居住权初始登记的效力模式
- (二)不同设立方式下的遗嘱居住权的初始登记功能
- (三)遗嘱设立居住权初始登记的法律保障
- 五 通过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与其他权利的竞存与实现
- (一)居住权与所有权的权利竞存和法定债的配置
- (二)居住权与抵押权的竞存和实现路径
- (三)居住权与普通债权执行的竞存和实现路径
- 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