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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定位之困与破解之道——以《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第29条为中心的检视
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定位之困与破解之道——以《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第29条为中心的检视
报告字数:29849字
报告页数:24页
摘要:基于司法解释续造的物权期待权赋予案外人执行异议权,因难觅实体法依据,缺乏公示性,司法适用中存在适法性困境,以适用范围存疑、适用要件不明晰、效力认定不一为表征,给统一裁判尺度带来隐忧。为免于陷入过渡时期权宜之计的窘境,宜重新定位两种买受人权利。一般买受人囿于“登记不能”具有特殊保护正当性,保护的路径是动态体系论下对实证法的体系和目的解释,包括对占有公示力的证成,以及将司法解释规定作为不动产债权形式主义变动规则的一种例外,此时一般买受人取得事实物权。消费者买受人特别保护基于生存权至上理念,对其保护的路径在于对《民法典》第221条预告登记处分限制效力的目的性扩张解释,使其能覆盖法院的处分性执行措施。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中国式物权期待权立法沿革及实践中问题展开
- (一)程序法创设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之沿革
- (二)司法实践中适法性存疑之表征
- (三)实践中适法性存疑之法哲学反思
- 三 一般买受人权利定位理论重述及事实权利理论之倡导
- (一)一般买受人权利定位期待权理论之否定
- (二)一般买受人权利定位中间型权利学说之检讨
- (三)一般买受人权利定位事实物权理论之倡导
- 四 消费者买受人权利保护之技术填补
- (一)借由扩张解释实体法预告登记效力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 (二)我国预告登记处分限制效力较德国法更为彻底
- (三)作为行政监管方式的网签备案并不能替代预告登记的功能
- 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