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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民交叉视野下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之反思与再造
行民交叉视野下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之反思与再造
报告字数:28576字
报告页数:25页
摘要: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是登记机构实施行政事实行为致害所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在归责标准上,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应采纳过错归责标准,错误登记行为的过错判断与违法性判断具有内在一致性,二者通过登记机构审慎审查义务之违反相联结。当错误登记由当事人与登记机构共同导致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与登记机构的行政责任的责任分配,应通过行政赔偿诉讼一体解决。具言之,若当事人与登记机构恶意串通,或当事人为故意、登记机构为重大过失,则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若当事人为故意、登记机构为一般过失,则二者应承担比例连带责任;若当事人与登记机构均为一般过失,则二者应承担按份责任。就错误登记的赔偿范围而言,应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当,但需对直接损失作扩张解释,包括既得利益的减损与未来必然发生的损失。就直接损失的具体认定,应区分所有权丧失的损害、用益物权丧失的损害与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损害,并在各类型下确立独立的损失计算标准。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赔偿责任之理论基础
-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赔偿责任之属性厘定
-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赔偿责任之归责标准
- 三 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共同导致错误登记之责任配置
- (一)当事人与登记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 (二)当事人故意与登记机构一般过失时的比例连带责任
- (三)当事人与登记机构均为一般过失时的按份责任
- 四 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赔偿范围与认定标准
- (一)不动产错误登记的损害赔偿范围
- (二)类型区分视角下错误登记直接损失的具体认定
- 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