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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特色小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来源:营口市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1日

营政发〔201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6〕2125号)精神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经2017年8月21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特色小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创新理念,在全市培育一批特色产业鲜明、公共服务完善、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幸福感受强烈、示范效应明显的特色小镇,加速营口一二三产业的集聚和融合,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特色小镇实行培育、创建制,在全市选择建设对象不同于行政建制镇、产业园区的特定区域或创新创业平台,由市、县(市)区、镇三级共同扶持打造。利用3年时间,到2020年力争建成10个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市级特色小镇。鼓励和引导县(市)区和乡镇(街)结合实际开展特色小镇建设,并按照市级标准,制定相对应的建设标准和扶持政策。

三、基本原则

(一)精心布局、统筹规划

特色小镇主要指聚焦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要素,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以规划为引领,做好与我市其他各项规划的有效对接,实现多规融合。强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的引领作用,统筹考虑人口分布、生产力布局、国土空间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要以产业为主导,而不是以房地产开发为主导,坚决防止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特色小镇建设的第一理念,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做好整体规划和形象设计,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不断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升级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

(三)因地制宜,梯次推进

实行上下联动、分级管理的工作思路,有序推进特色小镇建设。列入市级名单的特色小镇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建设,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纳入市级监测管理和年度考核范围。各县(市)区和乡镇(街)要结合实际,开展本级特色小镇建设工作,形成市、县、乡三级联动的建设格局和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

(四)创新机制,多元融合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地位,以项目为依托开展特色小镇建设。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入特色小镇建设。把优化投资创业环境作为工作着力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方面的改革。深入挖掘产业特色、人文底蕴和生态禀赋,形成“产、城、人、文”四位一体有机结合。

四、建设标准

(一)规划编制

以县(市)区政府为主体,组织每个特色小镇制定3年建设规划,以规划为引领,指导特色小镇建设。规划内容包括建设思路、总体目标、产业特色、文化内涵、发展模式、空间格局、项目策划等。重点做到特色小镇四至边界明晰、核心区布局集中。对于在乡镇建设范围内已形成一定产业集聚的,可因地制宜开展建设。规划编制的程序要依法依规,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指导性。所有特色小镇要按 3A 级以上景区标准建设,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 4A 级及以上景区标准建设。

(二)产业定位。

特色小镇要立足我市实际,依托独特的区位条件和资源环境优势,不分产业类别,都要有一个适宜的主导特色产业,使之成为支撑特色小镇未来发展的大产业,把产业做特做精做强。针对确定的优势主导产业,对新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根据其产业类型优先布局到同类型的特色小镇内,以增强特色小镇特色产业的集聚度,形成差异化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

(三)建设规模。

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旅游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特色小镇原则上每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5亿元,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左右(仅指建设项目,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旅游、时尚、文化类特色小镇总投资额10亿元以上。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特色小镇须明确3年计划投资项目,落实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可以是国有投资公司、民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在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整合、优化投资创业环境、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好服务保障。

(四)综合效益

建成后有大量的新增税收、新增就业岗位,集聚一大批工商户、中心企业、中高级人才,加快形成新业态,培育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和品牌。

五、建设程序

(一)自愿申报

由县(市)区政府按照市级特色小镇建设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区域内拟建设的市级特色小镇名单,并向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报送特色小镇书面材料,制订建设方案,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和三年建设计划,并附概念性规划。县(市)区级和乡镇(街)级特色小镇由所在地政府自主组织建设。

(二)审核评选

由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申报的特色小镇建设方案进行初审,根据审核结果向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推荐市级特色小镇建设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三)年度考核

对列入市级建设名单的特色小镇,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由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对考核合格的特色小镇兑现相应扶持政策,对第一年没有完成建设进度、不符合特色小镇建设理念的,次年不再享受市级扶持政策。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

(四)验收命名

制定《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半年或一年左右的创建期,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由营口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市级特色小镇。

六、政策措施

(一)强化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保障

保障特色小镇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特色小镇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地、存量建设用地等。鼓励利用荒山、荒坡、废弃矿山和农村空闲地发展休闲农业。对认定的市级特色小镇,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旅游、电商、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划拨供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二)加大特色小镇财政支持力度

一是要返还新增财政收入。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以其当年规划空间范围内形成的市以下部分(含市级)财政收入为基数,5年内新增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实际分享的财力分别承担,返还给特色小镇所在乡镇用于支持特色小镇建设。二是市政府设立2000万元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市级预算,用于扶持特色小镇建设,并在知识产权创造、品牌创建、旅游景区创A、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验收达标的特色小镇,市级财政可给予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特色小镇发展建设。三是财政部门统筹整合各类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特色小镇建设。

(三)加大对特色小镇金融支持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探索产业基金、PPP等融资路径,拓宽投融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镇建设。鼓励在特色小镇组建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到特色小镇增设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加大对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主导产业发展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探索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支持和鼓励农行、邮储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贷款等金融方面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要加大与国开行辽宁省分行沟通协调力度,围绕特色小镇建设进一步深化合作,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确定特色小镇重点支持领域,设计融资模式,建立特色小镇重点项目批量开发推荐机制,形成项目储备库,支持发展特色产业。

(四)提升人力资源开发水平

鼓励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到特色小镇创业,对特殊人才(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引进、干部交流、农民在特色小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特色小镇及所在行政乡镇可以互派干部交流锻炼。特色小镇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享受《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引进的实施意见》(营委发〔2016〕15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营口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余功斌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王笑柳、副市长高炜担任,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旅游委、市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招商局、市文体新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职责包括:审核确定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研究拟订市级特色小镇创建相关政策,对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开展年度考评;对达到市级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组织验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日常工作,并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协调相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建设。各县(市)区都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地区特色小镇的建设工作。

(二)推进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是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要加强组织协调,勇于改革创新,建立工作落实推进机制,分解落实年度目标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按时间节点和进度要求规范有序推进。务求取得实效。应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让企业全程参与特色小镇的设计、规划、建设、管理等过程。

(三)实施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要按季度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市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采取“宽进严定、动态管理、验收命名”的创建机制。市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考核,严格按照特色小镇建设要求和项目3年实施计划,对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进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有进有退。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