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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移的土地开发权能否作为一种新的补偿手段?——美国经验对中国问题的启示

作者:喻海龙

喻海龙##刘云生 欧家路 吴昭军

所属图书: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20年第1辑·总第21辑):《民法典》编纂中...

图书作者:刘云生 欧家路 吴昭军

出版时间:2020年11月

报告字数:19269字 报告页数:16页
摘要:中国的土地管理面临农地保护和农民土地权益限制之间的矛盾。美国历史上也面临过土地保护和土地权利人利益限制之间的冲突,但通过将可转移的土地开发权作为补偿很好地解决了二者之间的冲突。虽然可转移的土地开发权曾经面临能否作为一种补偿手段以及补偿是否充分的质疑,但美国开发权银行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问题。中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转移的土地开发权,但相关法律政策和地方政府实践都证明了中国存在可转移的土地开发权的生存空间,可以通过将土地开发权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作为地役权或者作为一种新型物权的方法安置在中国实体法中。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中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将可转移的土地开发权作为一种补偿手段补偿农村土地限制利用导致的损失,以更好地维护农民、农村集体的利益。
文章目录
  • 一 在适当设计的方案中可转移的土地开发权可以作为一种补偿手段
  • 二 可转移的土地开发权不能提供充分补偿的原因
  •         (一)可转移的土地开发权的价值可能无法实现
  •         (二)可转移的土地开发权的价值不确定
  •         (三)出售可转移的土地开发权的市场性障碍
  • 三 可转移的土地开发权提供充分补偿的出路——开发权银行
  • 四 中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吸纳美国土地开发权的经验
  •         (一)土地开发权应当也可以被纳入中国法律体系
  •         (二)土地开发权如何安置于中国实体法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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